《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海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属于鼓励类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满足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满足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4、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5、相关问题
Q: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A: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境内企业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況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Q: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行为是否受理?
A:受理。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