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ODI对外投资一样,外商想要合法合规的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就需要先在中国相关负责部门办理备案。今天我们就外商投资备案的相关内容跟大家聊一下,如果你觉得对你有用,不要错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方式细分
1.跨境新设投资(非返程):跨境新设、评价投资(最常见、简单的设立形式)。
2.跨境新设投资(返程):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设立企业。
3.外方义务转股并购(跨境)设立:标的企业本来是一个内资企业中方尚未出资,转股给外国投资者,标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4.外方实际转股并购(跨境)设立:标的企业本来是一个内资企业,中方已出资,转股给外国投资者,标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5.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原币境内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原币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投资性和非投资性企业。
6.外方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设立:外方在境内投资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成立企业。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再投资设立模式,因为实际投资标的是境内机构,严格意义上被投资企业应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备案基本投资形式简单概述
1、中外合资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特点: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也是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2、中外合作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特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三、外商投资备案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1、当项目地点、投资方或股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时候需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2、在2025年1月1日之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5年1月1日之后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3、在投资备案/核准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税务年审等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外商投资备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