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们面临着日益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境外投资逐渐成为了高净值人士进行分散化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如何要合法合规的进行跨境投资是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梳理了关于境外投资中ODI备案登记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高净值人士开展跨境投资业务提供参考。
一、ODI备案登记中备案与核准的区分
如果是涉及敏感行业,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
核准:受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申请人从事境外投资行为、申请某项境外投资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因此,核准只是按照ODI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备案:是指ODI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留案的行为。相比核准而言,要求更高一些。
总而言之,国内企业向境外投资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二、ODI备案登记的申报主体
1、独立申报
独立申报方式中,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其自身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各项申请资料。
2、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而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办理ODI审批。
3、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联合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提请注意:
联合申报中的联合ODI申报主体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此外,联合ODI申报主体亦须满足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等要求。
如联合ODI申报主体无法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则主管部门可能会穿透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联合ODI申报主体的合伙人或股东,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内机构投资者不满足ODI审批条件或要求的,则可能会影响整个联合申报的时间表和可行性。
联合ODI申报主体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
以上就是有关ODI备案登记的相关内容,篇幅有限,如果还需要继续了解可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