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有很多公司开始进军海外市场,选择境外投资,从而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获得更丰厚的收益。本地及其他国内企业欲在境外投资,不管是新设公司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获取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行为,都需要进行odi备案申请。可是,odi备案申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地区不同,也多多少少的存在差异,今天我们就几个odi备案申请操作的难点跟大家好好分析下。
一、odi备案申请操作重点及难点
odi备案申请中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第一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第一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
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
二、odi备案申请的注意事项
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通常会采取严管的要求,对此,建议境内机构可以尽量避免以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鉴于境内机构在进行经信委及发改委的系统申报,以及银行的外汇额度审批时,均需提交财务资料以供审核。
选择自身开户行办理资金出境业务,要与银行客户经理做好沟通工作,尽量避免通过开设新户申请资金出境,否则会增加时间成本。
在进行经信委、发改委系统申报时,不仅仅要详细填写项目资料,提供尽调资料,合理安排各项监管部门手续,更要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以便及时反馈信息,加快审批流程。
三、odi备案申请适用情形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定义为“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国内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备案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新设公司、并购股权两种方式,同时提示,除法律规定境外投资备案适用情形,若国内企业对已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开展二次投资行为不属于境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有关部门审核。
本文以odi备案申请的实操内容为主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odi备案申请的其他内容,我们后续也会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