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备案适用范围
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敏感类项目主要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项目和敏感行业的项目,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含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可参见外交部官网双边政治关系信息公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发布和调整。
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活动的备案机关主要为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发改委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要求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前,需要与企业所在地备案机关沟通,部分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地级市。
三、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文件
1.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文件;
2.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7.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9. 境外投资项目可研报告;
10.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11.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12. 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生产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境外投资备案(ODI)申请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发改委备案和商务部(厅)核准可以同步操作进行,主要原因是向两大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几乎一致。
2、如果想要提高ODI备案的成功率,则建议先办理由商务部(厅)核准的《境外投资证书》;然后再办理发改委签发的《境外投资备案》;
3、资金证明以提交企业近期三个月的存款证明为准,具体证明开具时间以提交正式ODI备案申请所需材料之日为准。
4、递交的材料一定要实行预提交制;即: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先将准备递交的材料提交至市级商务局经外处审核和提供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对递交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