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以及“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化,亚太地区(尤其是RCEP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海南省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海南省境外投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热门投资目的地为中国香港、新加坡、越南、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企业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1.《境外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如何办ODI
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外汇登记审核三大环节。
一、商务部门环节
1.申报类型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的审核分为备案和核准两种类型。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备案管理。
2.审批部门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提醒:完成投资后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报道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3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