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批准: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外汇主管部门指导下的银行外汇登记。
实践中,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可以同时进行;多数境内银行均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ODI备案登记。
一、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
2.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3.商务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
4.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
5.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三、境内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ODI备案管理。
1.备案/核准程序及时限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ODI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事前核准/备案,事中、事后报告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发改委令第11号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制度),配合监督检查。
3.核准管理: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4.备案管理:国家发改委、省级发改委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5.核准/备案的程序及时限
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6.银行外汇登记,外汇管理机构间接监管
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7.政策依据:
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
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