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发现,现在很多“走出去”的企业投资者们并没有进行境外投资备案,那不做境外投资备案有什么后果?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看。
1、法律层面: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并处以警告;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更现实的后果是外汇进出受限。
2、实操层面: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境外投资者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可以申报境外投资。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不能详细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来源),难以通过审查(尽职调查报告);
最近六种海外投资备受关注类型有: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以及房地产、娱乐、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如您海外投资主体已经设立又未进行投资备案的,建议尽快做好投资备案工作。
境外投资由谁登记备案呢?
一般来说,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由哪三个部门登记备案呢?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大家常称之为“发改委、发改部门”。
2.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大家常称之为“商务部、商委”。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大家常称之为“外管部门”。
了解了境外投资由谁登记备案,可能大家对其监管方式还不大明白,一般采用“核准”“备案”“告知”和“其他”四类监管方式。
相较于9号令,监管机构在11号令下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不再局限于核准或者备案管理。11号令根据是否为敏感类项目(通过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和地区予以界定)、投资方式以及中方投资额的不同,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四大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
第一类:核准类
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应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第二类:备案类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境内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类:告知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类:其他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无须履行核准或备案或告知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