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改委审批权限
(一)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核准机关,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注:本处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①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②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③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④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③新闻传媒;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一)房地产(二)酒店(三)影城(四)娱乐业(五)体育俱乐部(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 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 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 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注:1、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3、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一)核准程序及条件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投资主体穿透追溯如下:
l投资主体
l一级追朔主体
l穿透追溯主体
l公司制ODI主体
1、前5大股东;
2、持股10%以上股东;
3、最终自然人/国资委。
①控股股东为公司制,向上追溯其控股股东、第?大股东或并列第?大股东;
②控股股东为合伙制,向上追溯其GP;
③控股股东的?致行动人或者特定股东存在代持或VIE协议控制的,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