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及以上企业如何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如不存在共同投资的情况,由投资方单独申报。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由“领投方”统一申报。但是,领投方如何认定,商委和发改委的标准规定不一致。商委部门将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将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2、《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的有效期
实践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记备案,因实际情况暂时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证书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时申请延期,避免超期后证书失效。根据规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3、什么时点验资?
考虑到基金募资的资金成本问题,需要考虑缴款节奏。实践中,各个地方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所区别。有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通常是基金或下设的SPV)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但有些地方的审核会略宽松。如果投资方能证明SPV穿透后的出资方股东的账上资金足够,可暂不缴款验资,但是在提交外汇管理前必须完成实缴。
操作重点及难点
1.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第一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第一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2. 银行应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如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相关业务。
3.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4. 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5. 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6. 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7. 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