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和ODI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代表着外资向中国的投资,一个代表着中国向海外的投资。
一、ODI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 , 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二、FDI外商直接投资
也可以说是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这种投资既涉及两个实体之间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间以及不论是联合的还是非联合的国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所有后续交易。
三、ODI备案流程
1. 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局备案。
2. 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
3. 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
4.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对外投资备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将失效。
取得证书两年内未实际开展对外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注销该企业,并将《证书》失效情况通报外汇管理部门。
这一要求其实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中的要求一致,取得证书2年内未开展对外投资的,证书失效,需重新走备案/核准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当境外有实际用款需求,并且企业向银行提交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才能够为其办理后续的购付汇。
四、FDI流程与投资形式
FDI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户→资本金汇入→入账登记→结汇使用→利润汇出→注销登记
五、FDI基本投资形式:
直接投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特点: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也是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中外合作——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特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特点: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特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较小。
FDI及ODI业务需企业每年在6月底前办理上一年度的权益登记,超时未办理会受管控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