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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发布时间:2023-10-16 阅读:448

  想要了解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今天的超全整理。以下是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希望大家可以认真读下去!当然不得不提及,不论是哪种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的空间,那么,对于这几种模式,如何正确的把它用好,这需根据实际的营业范围和情况,去匹配相应的企业类型和运营模式,这显得至关重要。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指在我国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来管理。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


  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投资企业,业务定位于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控股股东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申请该公司成为外商创投企业,并以认缴出资或者资本金的名义调动资金入境,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在经营范围内进行项目投资。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并监管,无金融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有金融许可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


  该投资方式是根据前海出台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通过在前海区内设立总公司进行境外贷款,总公司在区外设立分公司,并以注资的形式划入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

  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


  2007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买断不良资产包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此类行为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外债登记,并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运营模式即为境内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债登记并审批通过后,作为买方的境外机构利用境外资金买断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外币或者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是专为引入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

  以上就是关于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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