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中国多家企业纷纷赴海外融资、上市的大背景下,许多境内投资者和人民币基金,通过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才能开展境外投资。今天我们就ODI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要点好好分享下。
一、ODI境外投资备案
1、投资主体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投资地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二、ODI境外投资备案——持续报告义务
企业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并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履行持续的报告义务,具体如下:
1、商务部门
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等)。
特别提示:根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商合发[2005]447号),经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根据我们在实践中的了解,经商务部门事前备案程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企业,亦需办理该等使领馆报到登记手续。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并持企业相关资料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2、发改部门
事中报告: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事后报告: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ODI境外投资备案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