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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则是以金融工具进入中国市场,而这两种方式中又会划分出很多不用的小渠道,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聊一下每种渠道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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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实体经济
境外的外商通常采用直资的方式把资金注入中国市场,这种直接投资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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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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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可以感受得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备案制以后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到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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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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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外债方式
境外主体直接以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一般来讲,即外债)的情况下,主要受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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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简单来说就是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
最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势头非常猛!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在中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将受到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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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则未被列入《2015年指导目录》中,所以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被属于「允许类」而准入中国市场。
如前所述,外资主要通过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或者通过设立投资平台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方式进入境内。
由于篇幅有限,没有办法把每种方式详细介绍出来,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信咨询!